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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栏目:党团员教育培训 发布时间:2024-05-3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  12  23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   12  31 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  12  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 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  12  19  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 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 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 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 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 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 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  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 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 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 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 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 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 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 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 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 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 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 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 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 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 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 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  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 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 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 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 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 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 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 定予以追究。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 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 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  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 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 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 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  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 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 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 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 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 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 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 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 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 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 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 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 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 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 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 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 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 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 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 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 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 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 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 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 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 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 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 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 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 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 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 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 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 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 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 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  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 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 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 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 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 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 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 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 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 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 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 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  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 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 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 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 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  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 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 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 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  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  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 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 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 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 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 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 以及网络文本、 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 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 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 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 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 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  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 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 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  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 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 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 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 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 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 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 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  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 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  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 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 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 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 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 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 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 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 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 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 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 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 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 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  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 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 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 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 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 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 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 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 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 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 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 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 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 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 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 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 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 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 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 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 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 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 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 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 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 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 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 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 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  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 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  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 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 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  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 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 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 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 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 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 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 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 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 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 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 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 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  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 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 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 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 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 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 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 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 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

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  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  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  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 交通、 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 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  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 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 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 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 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 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 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 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 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 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 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 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   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 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  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 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 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 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